          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充分发挥自助办税
终端作用，切实保障自助办税终端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助办税终端，是指为纳税人、缴
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提供自助办理涉
税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缴纳事项的专用终端设
备或装置。
  第三条    自助办税终端的开发、应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统
一、使用便捷、管理高效、运行安全的原则。税务机关应统
筹规划，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自助办税终端。
  第四条    自助办税终端实行分级管理。
  税务总局负责制定自助办税终端的管理制度、业务规范
和技术规范，对各地税务机关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规划部署、设备采
购、入网检测、资产管理、运行管理、安全保障、应急处置
等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自助办
税终端的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助
办税终端相关工作。
  （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统筹管理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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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建设，包括：自助办税终端配备的规划部署，业务需求的
统筹制定；日常的业务辅导、运行管理和应用安全等。
  （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技术支持和安
全保障，包括：自助办税终端的采购技术需求制定，协同验
收；设备网络接入，配合系统联调测试；网络安全管理及技
术安全工作；协同做好运维工作等。
  （三）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管理自助办税终端系统与征管
系统、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其他信息系统主
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
  （四）各业务部门根据税费政策变化或者工作实际，提
出自助办税终端业务功能要求。
  （五）各相关税收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自助办税
终端各项功能的业务规则进行检查和验证。
  第六条   自助办税终端应按照流程清晰、操作便利、安
全可控的要求进行业务功能设计。税务总局以常办、易办业
务为主制定业务规范，从业务、技术安全角度制定负面清单，
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诉
求，提出自助办税终端创新的意见建议；省税务机关对基层
提出的创新建议应及时进行论证和试点，条件成熟后可在本
地区复制推广，并向税务总局报备；税务总局统筹自助办税
终端创新工作，并及时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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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自助办税终端的设备编码、身份识别、业务功
能、外观标识、界面设计等应严格执行税务总局业务规范的
基本要求。
  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的接口、软件、硬件、网络、安全、
环境等应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技术规范的基本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购
买或租赁的方式进行采购，并做好资产管理工作。以购买方
式进行采购的，原则上应要求厂商提供不少于三年的免费维
保和升级服务，免费服务到期后应按照采购流程采购维保和
升级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购驻场服务。
  采购自助办税终端的税务机关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信
息安全保密协议。
  第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按照业务规范、信息技术部门按
照技术规范，在设备验收时共同做好入网检测。
  第十一条   自助办税终端系统建设应遵循网络安全同
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关于网络安
全等级保护三级系统保护要求进行系统安全体系设计，满足
等级保护三级系统安全保障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自助办税终端应用安
全工作，具体包括：
  （一）选择政治过硬、安全意识强、操作熟练的税务干
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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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格管理用户账号和口令密码的使用；
  （三）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及技术
安全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测评、备案工作；
  （二）定期组织网络安全检查；
  （三）自助办税终端安全准入和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自助办税终端发票运输、存储、
盘点等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自助办税终端的集中
管理和监控，依托办税服务监控管理系统，做好自助办税终
端的设备登记、运行监控、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保障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可
在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以及商圈、银行、社区等办税需求
集中的场所投放自助办税终端。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安排专人负责自助办税终
端日常管理，包括业务引导、操作辅导、硬件维护、定期巡
检等；应按规定加强对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涉税事项的后
续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自助办税终端纳入本单
位应急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保障自助办税终端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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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因故障、安全风险等因素，停用自助办税终端对办税
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影响自助办税终端正常使用的，主管
部门应及时告知纳税服务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其他部门或社会机构等第三方提供的
自助办税终端，按本办法统筹管理，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第二十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助
办税终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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