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成文日期**：2022-12-2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585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