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办函〔2017〕576号；**成文日期**：2017-12-2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49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