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办发〔2020〕10号；**成文日期**：2020-04-0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937/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困难，现就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帮扶 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产品 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要求，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 三、落实扩围要求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M级的要求，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四、提高服务质效 税务部门和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网上渠道优势，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银税互动”平台运行、信息推送、申请受理业务不中断，并在2020年9月底前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工作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