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69号；**成文日期**：2015-05-2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020/content.html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