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71号；**成文日期**：2008-01-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91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