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76号；**成文日期**：2009-05-2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11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实施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对于拉动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为保障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纳税服务，为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积极开展家电下乡相关政策及发票管理等规定宣传讲解，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与缴销等环节为家电下乡经销户提供便利条件，努力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强化发票管理，督促家电下乡经销户向农民开具发票。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农民取得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关键凭据。各地要加强对家电下乡经销户发票开具的监管，要求经销户向农民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做到逐笔开具、内容真实、栏目齐全，确保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积极落实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各地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税收监管职责。要规范个体工商户经销商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依法征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加强检查与督导，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各地要针对家电下乡经销户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收取费用，或者开具假发票等问题，适时实施税务检查。对涉及家电下乡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防止和纠正骗补、逃税等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