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63号；**成文日期**：2005-01-1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464/content.html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自治区、直辖市）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编者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