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3〕551号；**成文日期**：2013-09-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68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3〕97号），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开展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其中，税收业务类分税收法制、税务风险评估、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经济分析5个专业领域。培养对象主要为全国税务系统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突出工作业绩、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一）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 　　（二）专业条件 　　1.综合管理类：选拔对象主要是处级、科级优秀年轻税务干部。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考的当年当月，下同），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曾经担任过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优先录取。 　　2．税收业务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财税、会计、法律、经济等税收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3．税收信息化管理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相关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三）优先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予以加分： 　　（1）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 　　（2）在职业生涯中有5次及以上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近3年在省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得业务标兵、能手等荣誉称号； 　　（2）在重要专项工作中成绩卓著； 　　（3）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4）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推荐报考名额分配 　　税务总局机关和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推荐报考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符合条件但未经组织推荐的申报人员,可作为自荐人员进行申报，不受组织推荐报考名额限制。税务总局机关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可由各司局直接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的程序确定培养对象。其中，综合管理类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分别占选拔成绩的5%、35%、30%、30%；税收业务类和税收信息化管理类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分别占选拔成绩的5%、35%、35%、25%。未经组织推荐的自荐人员，和组织推荐人员一同参加选拔，但无组织推荐分值。 　　（一）个人申报。所有报考人员须认真填写《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附件2)。 　　（二）组织推荐。各单位按税务总局下达的名额，在评估报考人员工作业绩和平时表现的基础上，择优排序推荐，认真填写《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核，按照排序折算分值，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三）笔试。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知识、税收业务、信息化、英语等。试卷中英语做答试题占10%，国际税收管理专业领域试卷中英语做答试题占40%。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综合测评的方式，分专业类别进行。面试主要考察选拔对象的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培养潜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领导胜任力、综合心理素质、行为特质等。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业绩评价与考察。各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业绩评价指南》对所推荐报考人员做出工作业绩评价，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察工作由各推荐单位负责，主要是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及认可情况。考察报告按要求时间报送。 　　（六）审定。领导小组根据选拔对象的综合情况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四、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单位及自荐人员应于2013年10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件、电子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 　　电子件报送邮箱：SWLJRC@126.com。电子邮件名称为“XX单位税务领军人才申报材料”，各省局应将电子申报材料分专业类别报送。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下载。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张群，电话：010-6354501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附件：1．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组织推荐报考名额分配表 　　2．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 　　3．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资格审查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