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3〕642号；**成文日期**：2013-11-2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721/content.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