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11〕97号；**成文日期**：2011-02-1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40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