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3〕600号；**成文日期**：2013-10-3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700/content.html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追补扣除的请示》（黔地税呈〔2013〕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清产核资待处理挂账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且发生年度至今已超过五年，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的“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等情形。因此，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清产核资待处理挂账损失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延长其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