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发〔2015〕45号；**成文日期**：2015-04-0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97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取消“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 　　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单位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3项）.doc 　　　　　2.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