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419号；**成文日期**：2015-07-3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061/content.html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请你局按照《请示》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