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957号；**成文日期**：2005-10-1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542/content.html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同时废止。“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