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24号；**成文日期**：2007-03-0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75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3月9日封发 校对：征收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