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139号；**成文日期**：2006-11-3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68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总局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进行了修改，一些地区要求总局明确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