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183号；**成文日期**：2006-12-0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687/content.html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