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240号；**成文日期**：2004-11-1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45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今年初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要根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并办理免抵调库，同时规定年底前要对已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税款进行核销。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生产企业收集退税单证时间加快，“免、抵、退”税工作已走入正常轨道，鉴于此，为做好按003数据已办理免抵调库的核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再按照003数据计算办理免抵调库。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单证齐全的基础上，做好免抵调库的审核、办理工作。 二、对2004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依据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原则上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完核销，少数不能在年底以前核销的，也必须在2004年度清算期结束前核销完毕。 三、各地在接到此通知后，应迅速向基层单位传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