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3〕177号；**成文日期**：2013-04-1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630/content.html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3〕36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中央提出的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要求的积极探索，你局可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规范程序，先行先试。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如实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税务机关在制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可不进行实地核查，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税人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后续监管，防范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