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发〔2019〕64号；**成文日期**：2019-05-0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665/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