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621号；**成文日期**：1994-11-1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498/content.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