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20〕73号；**成文日期**：2020-04-2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943/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