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4〕78号；**成文日期**：2014-02-1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77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单位关于税徽标识样式的请示，提及目前有多种标识版本并存，给基层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困惑。为了统一税务标识形象，推进窗口单位标准化建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税徽样式 　  税务部门的税徽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中明确的样式为准。该税徽自启用至今始终有效，为税务部门唯一税徽，已在全国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应用，为纳税人做办税指引，且税务总局拥有版权。 　  除税徽外，各地应用较多的税务标识为网站标识，在各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网上税务局、网上办税厅等广泛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网站内容与界面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05号）中明确该标识为网站标识，由新式税服帽徽和“中国税务”组合而成。此外，部分税务机关还采用了新式税服的肩章、领花作为税务标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3号）第八条规定，该肩章、领花为税务服装的税务标志。 　  二、使用要求 　  上述标识均带有显著税务特征，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但当特定用途下要求使用税徽时，如办税服务厅标识，则必须使用唯一的税徽标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密切协商，在全省范围内根据类别统一标识的使用样式，方便为纳税人开展办税指引、宣传咨询、办税公开、网上办税等各项服务，接受纳税人监督。 　  各单位在使用税务标识时遇到的问题，涉及税务网站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办公厅；涉及税务服装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财务司；涉及办税服务厅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