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8〕628号；**成文日期**：2018-12-0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591/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