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3〕602号；**成文日期**：2013-10-2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696/content.html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3〕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