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511号；**成文日期**：2015-09-2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093/content.html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