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6〕280号；**成文日期**：2016-06-2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260/content.html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