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徽商银行等3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100号；**成文日期**：2007-01-2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713/content.html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现将徽商银行、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上述3家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总行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3家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3家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3家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徽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新增机构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