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20〕55号；**成文日期**：2020-03-3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934/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