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21号；**成文日期**：2015-04-2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996/content.html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