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51号；**成文日期**：1998-09-2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635/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