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35号；**成文日期**：1994-02-2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486/content.html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元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