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83号；**成文日期**：2015-05-2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026/content.html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延续原国网公司华北分部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5年6月1日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按1.3%执行。 　　三、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