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12〕31号；**成文日期**：2012-01-2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51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有关规定，确保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信息采集上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运行：第一阶段为2012年5月31日以前，为试运行期。第二阶段自2012年6月1日起，为正式运行期。 　　（一）第一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方式实现。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反映，现阶段，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对于残损、罚没等特殊类型卷烟无法按照26号令第五条规定，填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中所有明细项目，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在试运行期间，对于纳税人填报的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罚没卷烟”和“其他”的卷烟允许只填写合计数，无需提供明细项对应内容，试运行期结束后，纳税人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填报。对于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部分，仍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在试运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将本省全部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上传至“可控FTP＼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核价信息”对应省份项下。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及接收和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 　　（二）第二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实现。其“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功能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现将卷烟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2）下发给你们，如名单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更的，请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信息变更当月，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上传至“可控FTP＼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企业信息变更”对应省份项下。 附件：1.接收电子数据文件说明.doc 　　　2.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名单.xls 　　　3.全国卷烟批发企业名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