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79号；**成文日期**：2005-11-0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54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x     　　附件2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 税 〔 〕 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强扣〔 〕 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稽强扣〔 〕 号”。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