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92号；**成文日期**：1998-11-0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645/content.html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