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发〔2015〕19号；**成文日期**：2015-02-0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94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4日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 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形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系统督查应当以文件规定、会议决定、领导批示为依据，以实现督查任务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系统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加强与督查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交叉，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任务和流程 　　第六条 根据督查的方式和要求，系统督查主要分为实地督查、案头督查。 　　第七条 实地督查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计划、实施准备、现场检查、交换意见、总结汇报、整改反馈等环节。 　　第八条 确定计划。各司局根据年度税收工作重点任务，向办公厅报送实地督查工作计划，说明需要督查的事项、对象、理由、时间安排等。 　　办公厅对各司局报送的督查事项进行汇总分析、统筹安排，形成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经税务总局领导（以下简称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年度中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以调整计划。 　　第九条 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开展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方案。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项、督查对象、督查依据和标准、督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组建督查组。办公厅根据督查事项和方式，会商相关司局、省税务机关，经局领导批准，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 　　（三）开展培训。依据督查任务拟定培训内容，汇编文件资料，编印督查工作手册，在开展实地督查前，对督查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业务政策、督查重点、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 　　（四）下达督查通知。组织实地督查，应提前向被督查单位下达督查通知（见附件1），告知督查事项、工作安排、督查组成员、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督查通知可以发至各省税务机关。 　　（五）发布督查公告。根据工作需要，在被督查单位办公楼、网站、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发布督查公告（见附件2），一般包括：督查事项、对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现场检查。督查组应当按照督查方案，做好督查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听取省税务机关关于督查事项的工作汇报。 　　（二）召开不同层级税务机关内部座谈会和纳税人座谈会，围绕督查事项听取意见建议。 　　（三）查阅被督查单位收发文登记簿、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等资料。 　　（四）查询分析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五）选择部分地市局和区县局，深入了解基层工作落实情况。 　　（六）走访纳税人，征求意见建议。 　　（七）督查工作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 　　（八）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见附件3）。 　　第十一条 交换意见。督查组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梳理，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并召开会议向被督查单位进行反馈，被督查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 　　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不应提供反映问题的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总结汇报。督查组按照被督查单位分别起草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由组长审定。办公厅根据督查情况汇总整理督查工作总报告。 　　第十三条 整改反馈。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办公厅向被督查单位分别制发整改通知（见附件1），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时限及有关要求。 　　被督查单位根据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限，报税务总局办公厅；整改落实情况按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限，报税务总局。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需经主要负责人审签。 　　办公厅汇总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以《系统督查专报》（见附件4）报局领导、发相关省税务机关和司局。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时间对被督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活动。主要内容： 　　（一）整改通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整改落实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原因。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回头看”结束后，向局领导报告情况，对被督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地督查可以采取随机走访纳税人、不公开身份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暗访。暗访人员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留存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 　　必要时，暗访人员可公开身份，向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实地督查的现场检查环节，均应有2名以上督查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 开展实地督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对督查情况进行及时、全面、深入的报道，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正面宣传，对落实不力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案头督查主要通过文件、电话等方式开展。工作流程如下： 　　（一）立项通知。经局领导或者办公厅领导批准，对有关单位下发督查通知，布置督查任务。 　　（二）跟踪催办。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落实进展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重要事项，加强跟踪督查。 　　（三）反馈审核。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向税务总局报告办理情况。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对反馈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协查。 　　（四）总结报告。对督查事项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编发《系统督查专报》。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研究咨询部门等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通过网络开展社会评价，向局领导提供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结果运用。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被督查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具有普遍性的，通知全国税务机关防范和整改；问题严重的，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督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督查中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务总局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厅提交相关司局研究处理。相关司局应在限期内向办公厅提供书面意见。办公厅汇总后，根据情况，经局领导批准，统一答复基层和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向办公厅移交。办公厅按档案管理规定对所有督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组织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建立督查专员人才库。从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的司局级领导中甄选一定数量人员，作为司局级督查专员和督查组组长候备人选；经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局推荐，从总局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中甄选一定数量的处级以下干部，建立督查专员队伍。 　　第二十四条 督查组向税务总局负责，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线索要及时报告。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组指定一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厅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五条 督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反映督查情况，如实记录问题，公正评价被督查单位，不准擅自放宽督查标准或者隐瞒督查发现的问题。 　　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工作纪律，做到厉行节约、廉洁正派、严格标准、坚持原则。 　　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准向被督查单位泄露与督查工作有关的保密信息；对被督查单位提供的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督查组和督查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人员或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核实未核实、应报告未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督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配合督查工作、拒绝督查督办、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采取整改措施不力或者瞒报、虚报整改情况以及打击报复督查人员和反映问题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督查（整改）通知（模板）.doc 　　　　　2.督查公告（模板）.doc 　　　　　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doc 　　　　　4.系统督查专报（模板）.doc 　　　　　5.督查管理台账（模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