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47号；**成文日期**：2016-04-0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21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doc 　　　　　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doc 　　　　　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doc 　　　　　4.督查报告（模板）.doc 　　　　　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doc 　　　　　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 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方式和流程 　　第六条 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七条 督查立项。每年年初，各司局根据年度税收工作重点任务，向办公厅报送督查工作建议，说明需要督查的事项、对象、时间等。办公厅进行汇总，经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报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年度督查计划。 　　开展督查前，根据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推进情况，办公厅拟定督查事项、对象、时间等，报局领导批准立项。 　　第八条 实施准备。办公厅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定方案。会同相关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项、依据、标准、方式、对象和时间安排等。 　　（二）组建督查组。会商相关司局和省税务机关，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联络员。要充分发挥督查专员库、税务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库人员作用。 　　（三）开展培训。编印督查工作手册，分发全体督查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讲解业务政策、督查重点、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 　　（四）下发督查通知。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查单位下发督查通知（模板见附件1），告知督查事项、工作安排、督查组成员及有关要求。 　　（五）发布督查公告。按照督查工作要求，被督查单位应在办公楼、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显著位置发布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见附件2），一般包括：督查事项、对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实地督查。督查中一般由2位以上督查组成员参加。督查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模板见附件3），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督查单位关于督查事项的工作汇报。 　　（二）召开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座谈会，围绕督查事项听取意见建议。 　　（三）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等资料。 　　（四）查询税收信息系统有关数据、文档。 　　（五）选择部分市、县税务机关，深入了解基层工作落实情况。 　　（六）走访纳税人，征求意见建议。 　　（七）对纳税人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八）督查工作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 　　第十条 反馈意见。督查组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对总体情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一条 总结汇报。各督查组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形成内容详实、观点鲜明、建议明确的督查分报告（模板见附件4），办公厅根据各督查组报告汇总形成总报告。 　　第十二条 督促整改。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办公厅向被督查单位分别制发整改通知（模板见附件1），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时限及有关要求。对于普遍性问题，通知全国税务机关进行自查整改。 　　被督查单位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以正式公文（××税函）报税务总局办公厅；认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以正式公文（××税发）报税务总局。建立整改台账（模板见附件5），坚持对账销号。 　　办公厅审核汇总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跟踪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到位，将整改结果及时汇总报局领导。 　　第十三条 对部分事项，可以采取文件、电话等方式开展案头督查。 　　（一）立项通知。经局领导或者办公厅领导批准，下发督查通知，布置督查任务。 　　（二）跟踪催办。对需要落实和整改的事项，进行跟踪催办，督促被督查单位落实整改到位。 　　（三）情况反馈。被督查单位按要求认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以正式公文（××税发）报税务总局。 　　（四）总结报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分析，报局领导。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暗访的形式开展督查。对税务机关的暗访，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留存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必要时暗访人员可以公开身份，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开展系统督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或通过互联网络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税务总局适时组织省税务机关开展交叉督查。承担督查任务的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督查方案，组建督查组对被督查单位实施督查，提交督查报告。 　　督查组联络员由税务总局指定。 　　第十七条 为确保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部分单位组织开展“二次督查”。督查主要内容： 　　（一）整改通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整改落实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原因。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督查组向税务总局负责，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线索要及时报告。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联络员应当做好与被督查单位、办公厅的沟通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督查专员库。税务总局从省税务机关甄选人员，建立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结构合理、数量适度的督查专员库，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人员调整。 　　第二十条 开展系统督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税务新闻媒体或其他社会新闻媒体，报道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进行宣传，对落实不力的典型情况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厅转交相关司局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及时将被督查单位的汇报材料、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座谈会记录、工作底稿等资料整理后报办公厅。办公厅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不需要归档的资料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编发《系统督查专报》（模板见附件6），反映税务总局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各地督查工作经验、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采取培训交流、跟班学习、交叉督查、督查调研、绩效考评等方式，推动各地税务机关加强督查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单位和人员、好的经验做法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考评排名前三位或督查发现问题少的单位，报局领导批准后在次年实行“免督查”。 　　第二十七条 办公厅将督查结果提交人事司，人事司将督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中对被督查单位相应给予减分；办公厅将督查报告转交给相关司局，作为司局考评省税务机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由办公厅转交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相应问责主体进行问责处理。 　　对需要税务总局进行问责的，由驻税务总局纪检组会同相关司局进一步核实情况，提出具体问责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问责；对需要省以下税务机关问责的，由省税务机关组织提出问责意见，办公厅汇总提请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督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反映督查情况，如实记录问题，公正评价被督查单位，不得放宽督查标准或者隐瞒督查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不得违反各项廉政规定。 　　第三十二条 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被督查单位泄露与督查工作有关的保密信息；对被督查单位提供的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或单位信息保密。 　　第三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督查组和督查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人员或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核实未核实、应报告未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督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拒绝督查、不配合督查、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整改落实不力或者瞒报、虚报整改情况以及报复刁难反映问题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