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678号；**成文日期**：2015-12-2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13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二维码”措施的意义 　　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迅速加强宣传和运用，以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二、“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 　　（一）“全国统一事项”是指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就全国通行事项统一制发二维码。 　　目前，税务总局共梳理“全国统一事项”110项，包括税务登记20项，税务认定27项，发票办理11项，申报纳税23项，优惠办理4项，证明办理25项。后期，税务总局将根据具体业务的变化定期对“全国统一事项”业务内容进行增减和修订。 　　（二）“地方适用事项”是指省税务机关对地方业务进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纳税人使用的二维码。 　　“地方适用事项”不得与现行涉税法律法规、“全国统一事项”及相关规定相悖，并且原则上不与“全国统一事项”重复。 　　三、“二维码”的制作 　　二维码的制作程序分为业务梳理、内容存储和编码生成。 　　（一）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涉税业务的梳理，并征求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每项业务应包括业务描述、政策依据、受理部门、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六方面信息。 　　（二）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上确定梳理后的业务内容存放位置，获取相应服务事项的网址信息。 　　（三）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主管部门根据梳理的业务内容和存放网址，利用相关软件编码生成二维码图标。 　　四、“二维码”措施的宣传和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热线座席人员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帮助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二维码。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台、咨询台和各办税窗口明显位置摆放印有二维码图标的指南，同时在资料架上摆放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 　　（二）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应在门户网站等网上办税平台首页显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窗口（悬浮窗），纳税人点开链接后，可以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应业务。已开通手机App、微信和微博的单位，要通过这些渠道主动推送“二维码”。 　　五、“二维码”的日常管理 　　省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并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税务总局将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予以撤销或修改。 　　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将列入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内容。 　　附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和图标(为RAR文件，请自行下载解压).rar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