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77号；**成文日期**：2009-05-2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812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表式和指标口径 　　新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有以下修订和调整: 　　（一）将原“（1）卷烟”项目改为“（1）工业卷烟”项目。统计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 　　“其中：按5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5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其中：按3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3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三）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各种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编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一）2009年7月编报6月份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时，请各地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编报。 　　（二）新报表任务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FTP下发，具体地址为 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任务，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附件： 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