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812号；**成文日期**：2001-11-0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15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彻底准确掌握欠税底数和欠税增减变动情况，分清和加强欠税管理责任，促进欠税清理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 对欠税管理要求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欠缴税金的核算方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欠缴税金核算方法修订的原则：将全部欠缴税金根据所属期按2001 年5 月1 日划分为前后两大部分进行反映。对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单设账外科目专项核算反映，这部分欠缴税金将通过一次性限期清理（限期清理的文件另行下发），彻底清出底数，清理期限结束后，这部分欠缴税金数字今后不得再增加，只能因清缴和按规定核销而减少；在清出实有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欠税企业的现状，按照清欠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核算；对于生产经营脱困无望确实难以清回的企业欠税，采取专项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望清回的企业欠税，总局将下达分期清欠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缴，争取基本清回。对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后发生的欠缴税金，要严密核算，严格考核，并分类详细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为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修订内容 （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方法的修订 1 ．对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各核算单位必须在账外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没有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不再纳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收回的欠缴税金和按规定核销的死欠必须在清回和核销时列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会计账目之外，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并按“关停企业呆账”、“空壳企业呆账”、“政府政策性呆账”、“三年以上呆账”、“三年以内呆账”等五种呆账类别、分税种、分户设置明细账核算反映，其中，分户账中必须按“清缴呆账”、“核销呆账”设栏核算反映其减少情况。 其中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和三年以上呆账税金的核算范围与原规定相同，但税款所属期为2001 年5 月1 日之前；“三年以内呆账”核算反映2001 年5 月1 日之前除前四类之外的其他所有三年内的欠缴税金。“三年以上呆账”和“三年以内呆账”发生关停、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情形的，仍须按原规定报批确认；三年以内呆账税金发生超过三年情形时，不再需要报批确认，直接由会计自制凭证将其转入“三年以上呆账”核算。 各核算单位必须于2002 年1 月1 日前将上述范围的欠缴税金从原会计账目中分别转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填制“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作为结转的会计原始凭证并装订保存。结转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原来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和“待征”类科目。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欠缴税金，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根据有关凭证借记“上解”类、“在途税金”或“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并同时在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作相应的减少处理。 2 ．对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后发生的欠缴税金，不再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全部并入“待征”类总账科目核算。合并后，“待征”类总账科目下按“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六类明细科目分类核算。除“往年陈欠”与原核算范围不同外，其他各类的核算范围仍与原规定相同，但税款所属期为2001 年5 月1 日之后；“往年陈欠”核算反映2001 年5 月1 日之后除前五类以外的其他所有欠缴税金。发生“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的，仍须按原规定报批确认。 各类欠缴税金发生相互结转情形时，除需要报批确认的欠缴税金外，其他情形应由会计人员自制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 （二）其他修订内容 1 ．为便于准确计算税收“入库率”，在“应征”类科目下增设企业注册类型明细科目。 2 ，为便于税收入库率的计算和考核，对于清回的欠缴税金，在“入库”类科目下增设“清缴本年欠税”、“清缴往年欠税（包括清缴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和其他待征税金）”两个明细科目，按税票上的“税款所属时期”分别设置辅助账核算反映。 3 ．将“待征税金明细表”改为“待征税金变动情况表”。横栏按“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设栏反映欠缴税金的增减变动情况；纵栏按主要税种设大类反映，在每个税种下按欠缴税金类别设小栏反映。 4 ．有关“上解凭证汇总单”编报内容的调整，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修改内容自行确定。 欠缴税金核算方法修订后新的会计报表式样另行下发。请各地抓紧布置。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