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23号；**成文日期**：1995-05-1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507/content.html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