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78号；**成文日期**：2005-05-1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48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