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212号；**成文日期**：1994-09-2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495/content.html

最近，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三、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     七、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八、各地在本通知的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