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429号；**成文日期**：2004-04-0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38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电信所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述原中国电信所属的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吉通公司及所属的120家分公司属地整体并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和网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国网通集团国际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通信公司）。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国际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