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489号；**成文日期**：2005-05-2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491/content.html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并经国家国资委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按“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方案对其所属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十省（区）电信公司业务和资产（以下称“十省区公司”）进行了重组。具体方式是：先由集团公司在上述十省（区）新设全资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在对十省（区）公司电信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后，将拟上市资产、负债和权益注入目标公司，再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最终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改制上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中的有关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在十省（区）设立的目标公司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将十省（区）公司拟上市资产、负债注入到目标公司和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十省（区）目标公司资产、负债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十省（区）公司在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在改制后仅变更执行主体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