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58号；**成文日期**：2003-01-2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210/content.html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指示精神，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了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现对由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9条规定，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因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资本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不再征收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