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1136号；**成文日期**：2007-11-1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7912/content.html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6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