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工作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315号；**成文日期**：2004-03-0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654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又与股份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鉴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